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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带一路”气候投融资建议:在当地形成创造性支点项目

推进“一带一路”气候投融资建议:在当地形成创造性支点项目

来源:bb新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01 21:48:50 1
当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气候投融资项目已取得显著进展,项目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规模逐年攀升,有效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但相较于一些国际机构,中国开展“一带一路

  当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气候投融资项目已取得显著进展,项目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规模逐年攀升,有效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但相较于一些国际机构,中国开展“一带一路”气候投融资还处于早期阶段,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基础情况及项目机制与合作经验的影响,中国开展“一带一路”沿线气候投融资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方企业积极加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项目建设,已经开展不少气候投融资项目,旨在帮助项目所在国提升其减缓和适应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能力。截至2019年底,中国参与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超过160个,其中一些项目最重要的包含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类项目,涉及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等多种类型。项目遍布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欧洲等地区,不仅满足了当地居民的基本的建设需求,提升整体社会的生活水平,还产生了优化当地自然环境、改善社会现状等诸多效益。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会面临来自政治、经济、环境、文化、宗教等多方面的风险,相关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会遭遇到许多问题。主要涉及投资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调关系、项目的市场之间的竞争问题,以及项目投资的保障机制、融资渠道等。具体来看:

  ——未能充分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一带一路”倡议设立的初衷是通过支持沿线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仍然集中于少数国家,同时气候类项目数量占总体比例不及1/10,项目的数量、规模以及成熟的项目类别均有待进一步发展。

  未来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项目选择,中国企业应当在追求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充分地考虑项目在东道主国家的社会以及环境效益,以匹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一带一路”虽然是由中国提出的国际合作倡议,但在亚欧大陆乃至更广泛的区域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样也是部分其他几个国家的发展重点之一。俄罗斯、日本、土耳其等国已发出各自合作倡议,一些国际参与方,例如哈萨克斯坦也有自己的基本的建设投资政策。

  更多投资方的参与以及愈加积极的投资行为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竞争加剧,某些特定的程度导致了项目投标过程中非理性决策的产生。过度竞争往往导致项目执行方不重视对于气候因素的考量。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已经历不少的投资失败案例,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各类困难,例如项目中止或项目成本大幅度的增加,对企业投资效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更多“一带一路”气候投资项目能够有效进行,现有的风险评估理念、评估架构、评估工具等都需要优化和提升。同时,在问题发生后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背景下,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需求不仅来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也来自基本的建设中对气候风险的应对。

  据测算,为了达到《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全球温度增长不超过2摄氏度的目标,“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在2030年之前所需获得的绿色投资将高达11.8万亿美元。

  当前,中资企业开展“一带一路”气候项目主要是通过债务性融资,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众多难题。中资银行的外币资金拆借成本比较高、贷款要求较为严苛、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以及必要的投保要求都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中资企业进行债务性融资一方面不具有便利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项目担保占用大量公司资产,也影响企业的后续融资。

  ——加大清洁能源方面投资。在“一带一路”气候投融资过程中,初期阶段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的生态条件、重点开发那些项目收益稳定性较高,同时又带有优质环境效益的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蕴含体量巨大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空间巨大。可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清洁能源的投资,因地制宜地发挥沿线国家和地区巨大的能源优势,在保证环境友好的同时,也可解决沿线国家和地区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建议中国企业应借助自身核心优势技术帮助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其目前难以完成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争取在当地形成具有创造性的支点项目,以不断改善中国对外投资的社会影响。

  中国企业应针对不一样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投融资策略,通过事前完善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机制,保障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项目参与各方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触发风险的可能性。对于已经产生利益纠纷的项目,建议灵活运用领事保护、海外安保等方式,以及国际仲裁、国际商事法庭与相关国际条约等纠纷解决工具,努力为中资企业争取合法利益。建议逐渐形成“一带一路”气候投融资的保护机制,为相关投融资活动提供有效保护。

  建议中资企业能够尝试寻求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借助外资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进行融资渠道拓展。

  同时,中国企业也能够尝试更为直接的融资模式进行债务性融资。部分企业已发行了“一带一路”绿色债券,并获得了市场积极认购。在真实的操作中开发风险较高项目时,也可通过债券的方式来进行再融资,以替代前期建设和运营前期的贷款成本。

  ——充分的利用股权性融资途径。“一带一路”投融资过程中除了债务性融资外,也应适当发挥股权性融资的作用,在吸收更广泛资金的同时,改善投资主体的资本结构,以支持后续的债务性融资。公司能够考虑将现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资产和项目进行打包上市,或寻求国际长期互助基金的投资,由此吸引更加多投资者的参与,提高项目的融资和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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